今天我们节目的原告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人物,是两位女演员。这两位女演员外形靓丽,事业都在上升期,她们为什么会走上法庭?她们告的又是谁呢?
《立春》
《奋斗》
您刚才看到的是几部曾经热播的影视剧里的片段,剧中的一位女演员,名叫董璇。2012年8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案件,案件的原告,正是这位女演员。
董璇,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签约国内著名娱乐集团,2009年,凭借电影《立春》,荣获第十八届金鸡百花奖最佳女配角提名,曾出演多部电视剧和电影作品。
董璇:付出努力和艰辛,是每一行,每一个职业人都会有这样的一个过程。艺人你说拍戏辛苦,这些我觉得应该是承受的,你的这个职业就是这样的,你的专业是这样的。我们没有这个资格去抱怨,说很辛苦,很艰辛的,这也只能是我们自己去默默的承受和经历。
董璇说,在演艺的道路上虽然会很辛苦,但她从不会去抱怨。一路上,她凭借自己的努力才有了今天的成绩。但在享受这份喜悦的同时,却经常发生一些令自己心烦的事儿。
董璇:有很多那种现在发的那个扇子,夏天发很多扇子,还有用我的照片,还有的是用我跟我先生,我们俩的照片,就是会有不同的类型的医院。
董璇说,类似的事情发生在她身上已经很多次了,每次遇到这种情况,她除了气愤,更多的是无奈。
董璇:这种侵犯艺人肖像权的案件特别多,然后发生在我身上也很多,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医院,比如说整形的医院,还有什么妇科医院,还有一些是反正是综合类的医院,很多,所以就是有一点点习惯了,但是这种发生还是会很气愤。
明星被“代言”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作为一名演员,董璇经常遇见这种情况,由于平时拍戏很忙,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追究这些事情。但是,2011年6月的一天,董璇接到了朋友的一个电话,这一次,她是忍无可忍。
2011年6月的一天,董璇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无意中发现一家叫千龙网的网站上出现了两张董璇的照片,而且宣传的是某整形医院。
董璇:我的朋友,他上网看到了,在这个网站上看到了。然后给我打电话说,你是不是代言了一家医疗机构的一个广告,然后我说没有啊,他说看到了这个广告,说有一个除皱的项目,然后说另外一个是隆鼻,反正是一个整形医,我说没有,然后我就上了一下那个网站,我看到了。
董璇看到那个页面时,气愤不已。
董璇:每个人他有维护自己肖像权的这个权利,不光是艺人,比如说像你的照片,如果是你的照片被用在一个整形医院,你会不会很气愤?比如说大家换位思考,比如说家里的谁,那个照片被用上去了,或者是不光是整形医院,其他的一些商业的一些广告行为。
就在这个页面出现之后没多久,麻烦接踵而来,董璇开始遭到质疑,有人怀疑董璇自己就在那家医院做过整形。
董璇:这个网站我之前连听都没听说过,然后首先我没有去过这样的医院,然后我也没有,完全不认识他们。
千龙网是一家资讯网站,也就是这个页面的发布者,这个页面是一家叫466医院的宣传页面,董璇的照片位于正中间,旁边打着这家医院的名字和广告宣传语,宣传语上写着膨体隆鼻术和自体软骨隆鼻术等文字说明。董璇认为,这家医院没有经过她本人的同意,就在网站上使用自己的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更恶劣的是,这种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董璇:比如说喜欢我的朋友,或者是影迷,或者有一些是学生,小朋友,他们看到会董璇是在这家医院做的整形,那我也要去,他会有一个误导的,就是说他看到这广告会误认为我是在那家医院整的。所以我是在那家医院就过诊或者像您刚才说的,去做整形,但是我并没有,但是这个行为他会给消费者一个误导。就是误导这个艺人都去过,那我也可以去试一下。这个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光是对我们的一个侵权,也是对消费者的一个欺骗。
董璇说,千龙网和466医院的侵权行为,不管是从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给自己带来了影响和伤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董璇将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和466整形医院告上了法庭。2012年8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然而,在法庭上,两被告却首先否认了自己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权。
庭审:原告代理律师: //二被告未经得她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并且带有营利目的的行为涉嫌侵害她的肖像权。 同时根据二被告擅于原告肖像所处的位置处于除皱、隆鼻等整形位的手术宣传。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她的社会评价,涉嫌侵犯她的名誉权。故原告各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法庭判处所请,完毕。
然而,面对董璇律师的指控,千龙网和466医院却给出了这样的说法。
千龙网代理律师:千龙网没有侵犯原告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有关规定。具体理由是:千同网网页上所刊登的董璇的照片系千同网在于北京华盛兴业传媒公告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期间,由华盛兴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千同网在上照片时,并不清楚该照片属于董璇所有。因此,被告认为没有侵权董璇肖像权的有关规定。
庭审现场,两被告都认为,现有的证据并不能完全确定照片上的人就是董璇。
466医院代理律师:第二个是原告的被侵权的原图,对于这个,因为它是从网络搜索下来的,对这个真实性的话,因为这上头也没有看出来,这个就是董璇本人,因为我们无法判定。对于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判长:那第二被告认为这几个涉案照片是原告本人吗?
第二被告:我们不知道,我们有可能不排除是别的人在上网上传。
审判长:不认可这个照片。
第二被告:嗯。
审判长:两个被告都不认可原告本人,你们认为这个上头这个人是谁?被告。
第二被告:您说那个…是不是董璇。
审判长:侵权照片是不是原告本人?
第一被告:现在我们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这不是董璇本人。
审判长:你认为是谁?
第一被告:我们不清楚是谁。
审判长:不清楚。第二被告?
第二被告:我同意她的意见。因为他们做的,不是我们做的。
对于两被告的说法,董璇认为这完全是谎话。
董璇:那就是睁眼说瞎话这个,我觉得这个是明知故犯,就是不承认自己错误,你错了就是错了,哪怕你不赔我钱,我有愿意去接受你的道歉。但是你明知道错了,你还一口咬定你没错,我觉得这个,怎么说呢,大家眼睛是雪亮的,所有人都会知道,那个照片到底是不是我,如果不是我,我干吗要去维权,我干吗要去耽误这个时间,我去告你们,我没有这必要。
庭审中,董璇律师出示了一张董璇照片的原图,证明涉案的侵权照片确实是董璇本人。而对此,被告认为,即使能证明照片是董璇的,但董璇的肖像也并不具备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并且自己实际上也并没有把照片用作商业行为。
第二被告:466医院代理律师:就是说这张照片是用在商业宣传,我认为这不是用于商业宣传,这张照片是用在了千同网的一个资讯的一个里面。而不是商业宣传,这是第一点,它是普通的新闻资讯,不是宣传。
第一被告:千龙网代理律师:就是针对这个董璇的这个个人档案的话,这个内容我们认为这个董璇代理人自行进行了一个描述。我们对她的这个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她所属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就是我们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董璇在演艺界具有一定知名,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那他为什么要去在网站上打这个广告,那这不是广告了难道?因为他已经构成了商业行为,有收益的,就是很多人上了这个网站,看到这个照片,首先肯定知道他这个医疗机构,这是有宣传效力的,就是首先我觉得这个如果他非要不承认这个广告,我觉得那他们其实如果为什么千龙网会给他打这个广告?他们之间肯定会有费用形成的,那有费用形成,那这就是广告。
庭审结束后,记者也联系了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和466整形医院的相关负责人,他们表示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
这起案件的最终以双方和解而高中,案中第三方华盛兴业广告公司给董璇发了一份致歉信并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及赔偿。其实,无论这起案件最终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束,更重要的还是怎样能有效地杜绝此现象的发生。董璇也表示,在这样的事件里,经济赔偿不是最重要的。
董璇:我觉得最重要的结果并不是像经济利益,说他赔我多少钱,他也没有那个实力赔我多少钱。然后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一个态度。就是他们承认他们是错的。然后他们也一个道歉信,很正式,很真诚的道歉信。
商家滥用艺人照片,会给艺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良影响,这种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更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而我们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案,董璇也并不是唯一一个受害者。
被称为“中国第一足球宝贝”,网络第一美女的张馨予,也遇到了同样的烦恼。她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于长虹整形医院的丰胸广告上,而且脸被切了下去,只留有胸部的图片。
张馨予:对,好像是只留了一个下巴,切到这,把上半脸都切了。
张馨予说,对于这种事情她也司空见惯,但还是会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好的影响。
张馨予:如果那么多的整形医院都拿你的照片去个它代言和宣传的话,那我觉得这个是不道德的行为,所以我会第一时间告诉律师。然后因为也会有影响,因为可能会朋友会看见,然后还有一些商家也会觉得你的选择,你就是代言东西没有选择性。
张馨予的这起“被整形”案件,最终判决长虹整形医院赔偿张馨予经济损失费三万六千元,精神损失费八千元,并向张馨予书面致歉。
张馨予:就希望大家如果你真的想要这个艺人来为你做广告宣传,或者是让他代言,或者合作的话,就和他签署和约,然后跟他真正的合作,不要总是拿一些艺人,在他们不知道的情况下,用他的肖像去做各种各样的事。
张馨予认为,每次发现这种事情一定要通过律师来解决此事,要让所有人知道她并没有和侵权商家合作过。
张馨予:因为我现在一看到这样的案子,律师也会第一时间去处理,我觉得艺人的话,做这个事情是很好的一个习惯。就是看到这样的东西,不要觉得说怕麻烦,或者怕别人说自己炒作,一定要去面对他,让大家知道,这个东西是他在利用你的肖像去做宣传,而非你跟他合作。
除了董璇和张馨予,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明星艺人因为肖像权被侵犯而和侵权商家对薄公堂。
2012年5月,光线文化传媒当家女主播柳岩与北京长虹医院对簿公堂,该医院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她的照片用作“瘦脸”和“乳房矫正”手术的商业宣传 。
2012年7月,影视演员林心如连告北京三家整形医院,以上医院擅自拿她的照片做为牙齿矫正、抽指甚至是“处女膜修护”的医疗手术宣传配置图。
2012年8月,演员熊乃瑾,潘霜霜,柳岩等6位女艺人一起状告成都两家整形医院,该整形医院未经艺人同意擅自将照片用于整形项目的宣传,周期为一年至三年不等。
朱小磊 律师:因为我们很遗憾的说,现在根据我们调整的这个情况,似乎侵权变成一种习惯了//我们像这样的案件一年平均都在300例以上。
明星“被代言”屡见不鲜,这些“被代言”的明星们也是不胜其扰。那么,为什么这些商业机构明知违法,却还会一次次地做出这样的侵权行为?这背后的动机和原因又到底有哪些呢?
朱晓磊:就是成本最低化,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我无需请艺人作代言了,因为艺人的肖像都是公开的,百度图库或者很多的一些搜索引擎的图库里面都查询的到,那我随便用就行了。如果不被发现,那么毫无支出,如果被发现,经过法院审判以后,确定的赔偿金都不过如此,都要低于跟第三方签订的一些肖像使用合同,那他们为还要去签订肖像使用合同呢?这样会产生一种很不良的社会导向。尤其是严重的会扰乱演艺领域的一个正常广告代言秩序。
据了解,知名艺人的代言费每年高达百万甚至千万,知名度不是很高的二三线艺人也会达到数十万元,为了省掉这笔高额的代言费用,商家才会铤而走险,在网上搜索艺人照片私自拿来使用。除了这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然,商家们的违法成本低也是这类现象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
朱晓磊 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 演绎维权中心主任:如果说违法的成本要比合法的成本更低的话,那肯定很多商家他会选择第一种方式。如果我违法成本低,我违法,第一可能你发现不了,我什么成本都不需要支出,第二既使你发现以后,经过司法判决以后,尚且在他们承受的范围之内,甚至在他们的心理底线之下,那这样的话,会纵容很多人去做这样的一些违法这样的一种侵权的情况。
因为怕影响到自身形象,很多演艺界人士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多数会选择息事宁人的态度。
董璇:第一个是他没有时间,就是没这个精力和时间,因为这个维权是一个很具体的,很漫长的一个过程///就没有太多的这些精力和时间去浪费,因为我们比如说进组了,两、三个月去拍一部戏,就不想有这太多事儿去打扰自己,就是多一事儿不如少一时而,你用了之后,那可能就是发一个律师信,他们撤了也就算了。
而对于艺人们来说,通过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侵权事件,不仅牵扯精力,更重要的是还有可能面临遭到别人对自己动机的质疑。采访中,董璇和张馨予告诉记者,她们都遭到过这样的质疑,很多人怀疑他们打官司的目的并不单纯,而是为了提高知名度。
董璇:因为有很多人就会说,你是不是拿这事儿炒作,其实我们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拿这件事儿去操作,这并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情,也不想通过这件事情去宣传,对艺人来说最重要还是你的戏,你的角色。这些事儿可能我们就是一个正常的去维权。
张馨予:其实我觉得如果艺人要红,真的还是说你的作品说话///所以我觉得没有必要,我觉得现在艺人打官司,我特别能理解,我觉得没有人愿意拿这个去炒作,还是希望维护自己的选择出发。
面对这种情况,专家给出建议,无论是谁,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最好的方法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晓磊:很多侵权方,他们说现在使用艺人肖像,不光我们一家,大家都在用,那么他们好像意思是说他们都在侵权,那我们在侵权这就不是侵权了。所以这种现在尤其值得我们警惕,就是当侵权演变成一种习惯的时候,那我觉得这个一是逻辑混乱的一个局面。侵权成为习惯以后,大家就感觉侵权好像就不是侵权了。所以这样一种现象,我觉着急需得到一种扭转。
张馨予:我希望大家都可以,因为法律是非常公正的,然后如果觉得自己受到这样的不公平的待遇的时候,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只能这样告诉他们。你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简单地说,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对于此类案件的赔偿的标准,是按照被侵权者所造成的金钱损失和侵权者因其盗用行为的金钱所得,来界定。然而,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超越和突破了以往立法上的局限性,首次引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也提醒商家们要合法经营,不要做出这种给他人带来麻烦,也使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
来源:央视网
更新时间:2012年10月08日 21:20
视频简介:本节目主要内容:著名女星“被代言”妇科医院、整形医院的事情屡见不鲜,董璇和张馨予等艺人相继把侵犯自己肖像权的医院告上法庭。明星们的代言费高企,医院私自盗用明星图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医院的违法成本低,也使这类现象层出不穷。本节目讲述了明星维权路上的无奈。 (经济与法 2012年 第17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