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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保卫青山(20121019)

来源:央视网2012年10月19日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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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云南省昆明市的辖区内,有一座县级市名叫安宁。这里山清水秀,植被繁茂,这些画面都是在安宁拍摄的。我们再来看看另一组照片,苍翠的青山被人为地挖了一个个大坑,曾经茂密的天然林被硬生生地毁掉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2010年2月1日,安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安宁市小箐口村的一座偏僻的小山上,有人正开着挖掘机在施工。 

  杨绍忠  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当时是三台挖掘机,三个人。还有两个管理人员,一个做饭的,一共是6个人吧。

  虽然现场的施工人员不算多,但由于动用了现代化的机械设备,对山体的破坏还是相当大。这帮人为啥要挖山呢?原来,他们在偷偷开采山上的磷矿。

  杨绍忠  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当初我们发现的时候,它这个一号坑已经大概有,我看当初测了有10亩,10亩那么大的一个坑。

  被发现时,这里的采矿刚刚开工10多天。由于采矿点距离村庄比较远,加之有周围茂密森林的掩护,这里的行动很难被发现。而安宁拥有丰富的磷矿,开采起来也比较容易。

  徐春华  云南省安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然后它有一个特点就是埋层比较浅,埋层比较浅。然后通过简单地把盖土拨开以后呢,就可以寻找到磷矿资源。

  经过仔细盘问,执法人员了解到这里的采矿没有通过任何审批。虽然只挖了几天,这伙不法分子已经开采磷矿1014吨,价值9.09万元。执法人员当即没收了他们非法开采的磷矿,同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徐春华  云南省安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且矿产资源它是永不再生的资源,它这个就是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没有取得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集体都不能私自开采矿产资源。

  按理说,受到了政府部门的严厉警告,这伙人应当悬崖勒马,立即停止非法采矿。可他们却对国土局的指令置若罔闻,隔了半个多月,又开始了盗挖,只不过为了掩人耳目,把挖矿、运输的时间大都改在了晚上。

  杨绍忠  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晚上老百姓基本该睡觉的睡觉了,然后这些老百姓睡觉的机会,没人发现了,然后他就晚上用那个车就把这个磷矿拉走了。

  发现这里的非法采矿并没有停止,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了制止。

  杨绍忠  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后面第二次我们又去了,去了又下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完了以后他还是没有停。

  发现这伙不法分子屡教屡犯,顶风作案,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迅速把情况通报给当地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希望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犯罪。
  
     杨绍忠  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那么我们就是说我第一次警告你,告诉你不能做,你还要做,第二次我们再发现你还做,那么你就是明知故犯,那么我们从这个就要加大对他的打击力度。

  很快,安宁市公安局及检察院都秘密介入了此案的调查。

  安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因为当时没有立案,我们怕打草惊蛇,就没有和他们发生正面的接触,只是说从外围做了大量的工作,让我们心里边有一个底。

  从2010年2月到8月,这伙不法分子断断续续地在山上进行了多次非法采矿。除了最初挖的1号采点,他们又相继形成了了2号采点和3号采点,本来一片森林茂密的青山很快就被破坏得面目全非,形成了几个非常刺目的大坑!

  杨绍忠  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而后我们到现场看了以后,真的是我们都感觉到心痛,植被破坏了,矿产品也挖走了,留下来都是大坑,废弃地。
  
    罗正力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科长: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达到5万块钱,就要立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

  面对执法人员的多次劝阻,这伙人不仅没有收敛他们的盗挖行为,反而变本加厉,他们的胆大妄为不仅令人感到震惊!那么,他们究竟是一群什么人呢?

  办案机关很快查明,这个盗挖磷矿的团伙主要成员有6人,领头的是班志华和戴望相。班志华是广西人,大学毕业,在安宁一家铁矿做负责人。戴望相是浙江人,初中毕业后就到处闯荡,做了多年生意。2010年8月22日,安宁市公安局正式对此案进行了立案。

  安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22号正式立的案,立案以后,通过我们掌握的一些情况,23号,就把主犯班志华抓获归案。

  之后,另一位主犯戴望相及其他四位从犯也很快相继落网。然而,与这些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后,他们的态度却让办案民警有些意外。

  安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班志华以后,对他进行了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询问。然后从他嘴中,没有获得我们需要的东西。然后通过他的表述,他的供述,觉得他很无辜一个人,感觉是他是做正事儿的人,为什么咱们把他给弄进来了呢 ?

  与此同时,办案民警与另一位主犯戴望交手后,也是吃惊不小!

  安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戴望相他是一个在江湖上闯荡很多年的人,江湖习气比较重。法律意识相对班志华来说比较淡薄,可以说没有。公安机关已经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了,他没那种意识,询问笔录做完了以后,拔起身来就要走,问我们什么时候可以离开,让我们很纳闷的,连这个都不知道。

  而对于自己因为非法采矿被拘捕,班志华和戴望相都一再声称完全出乎预料。

  班志华  犯罪嫌疑人:可以说家人和朋友没有谁认为我会在这种事情上翻跟头,没有,就连我自己到被拘传的那一天,我都不相信自己会以这种方式到公安局来。

  戴望相  犯罪嫌疑人:就是说我是属于完全就是属于一个受骗上当的,我们一个外地人,浙江跑到这里安宁,怎么会知道这山上有矿呢,因为他们从中策划好,用我的名义顶上去租一份土地,然后再捞下面这个磷矿,纯粹就是把陷阱挖好了以后给我去跳的。

  面对这样明目张胆的盗挖磷矿的行为。班志华却觉得自己很无辜,而戴望相也认为自己完全是上当受骗。那么,班志华和戴望相到底是怎么组织非法采矿的?他们又为什么会显露出无辜或者上当受骗的情绪呢?

  按照班志华的说法,2009年,小箐口村有一片山地要对外承包,因此,他马上想到了戴望相。

  班志华  犯罪嫌疑人:我的想法就是希望他能出钱帮我租这份土地,因为我追他现金他从来没有钱,但是你说有项目,他就能够有办法把钱拿出来。

  班志华和戴望相相识多年。以前,因为做生意,戴望相曾经陆陆续续跟班志华借过钱,总计200万元。对此,班志华曾经要过多次,但戴望相都以生意不景气为由推脱。这让班志华很受折磨。

  班志华  犯罪嫌疑人:还是希望戴望相能够自己能够好起来,能够有点钱,能够尽快地赔给我。 

  班志华说,他约戴望相一起承包山地就是为了种树,为了说服对方,在推荐项目时,班志华说他顺便给戴望相说了一个别人告诉他的秘密,就是在这片要出租的山地下可能埋藏着磷矿。

  班志华  犯罪嫌疑人:要承包这个山地,有没有矿,我都决定(包),但是就是说戴望相听到可能有矿了之后,他就很兴奋地加入进来了。

  2009年10月25日,班志华和戴望相与小箐口村签订了260亩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期限为21年。

  班志华  犯罪嫌疑人:当时我跟你讲了,我内心我是想在那个地方种树,他的目标就是要挖矿,毫无疑问。

  班志华说,他很了解采矿的手续并不好办,于是和戴望相商定,他只负责种树,采矿的事则由戴望相操作,为此,两人还专门签订了一份协议。

  班志华  犯罪嫌疑人:我们怎么定的呢,那上面戴望相你有本事你去投资,要探矿你自己投入去,种树这部分我自己来投入,但是以后种树形成的这个效益你也不要来参与,你挖矿的部分我也不参与。

  按照班志华的说法,这片山地虽然是他和戴望相一起承包下来的,但挖矿的事完全是由戴望相操作的,所以和他无关。而事情在戴望相那里却又是一个说法。

  戴望相  犯罪嫌疑人:我们当时,因为我朋友介绍是种树,种20万株的树,它七年成材,一株树可以说赚150块钱一株,那么20万株多少钱,它七年可以赚3000万。

  戴望相说,起初班志华找到他说承包山地就是种树。他决定来安宁包山,也是冲着种树去的,根本不知道磷矿的事。

  戴望相  犯罪嫌疑人:当时我租这块土地的时候,也不知道下面有磷矿,因为我们浙江人做生意就是干脆,直截了当。只要哪里有钱赚,都敢投资,当时我们种树绝对是国家有补助的,没有风险的,如果挖矿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我投这么多的钱来挖矿的话,也不是我们初衷。

  戴望相说,直到包地后,他才从班志华那里听说了磷矿的事。对此,他也知道采矿是需要办手续的。而班志华告诉他,手续的事情由他来负责办,戴望相要做的只是出钱。

  戴望相  犯罪嫌疑人:交到钱是50万块钱,打到班志华的卡上以后,他说把这个手续办好。

  花了50万的办证费用,戴望相说他当时感到非常值。既能种树,又能采矿,自己确实找到了一个好项目。但后来才发现班志华的采矿证一直没有办下来,他觉得自己是落入了一个圈套。

  戴望相  犯罪嫌疑人:他们都有策划的。我都说了,我是掉到陷阱的,钱我来投,什么东西,资金各个方面都是我,不然的话,我不出钱的话,我不签这个合同的话,我不会去坐牢的。

  好好的一座青山给班志华和戴望相他们挖了个面目全非,两人却都声称他们本来是去种树的,而且都认为盗挖磷矿的事情跟他们无关,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盗挖的这片山林确实是班志华和戴望相承包下来的。不过他们当初是以种树为由承包的土地,和采矿毫不相干。

  罗正力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科长:那么260亩,实际上荒地正儿八经的非林地只有200亩,大概就是有60亩是属于林地的,就是非法采矿这个位置,属于林地,就交给他们管理。

  班志华和戴望相承包这260亩山地,其实也主要是看上了这其中的60亩林地。有人告诉他们正是在这片林地下埋着磷矿。这人是谁?他就是小箐口村的村民小组副组长李绍奎。

  罗正力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科长:那么这个矿也是他最先去探明,非法探明。

  以前,李绍奎曾经跟着班志华一起挖过铁矿,两人关系不错。通过李绍奎的介绍,班志华和戴望相顺利与小箐口村签订了260亩的土地承包合同。

  罗正力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科长:所以他们这些人,应该说没栽过树,戴望相和班志华都没有种过树,这个事情李绍奎他很清楚,但是呢,他通过合法的形式,通过开村民代表大会,把这些人轰轰烈烈地介绍来栽树,实际上只有他心中是明白的。其他村民就是说,对方来种树可以的,为什么呢?当时有个条件,说种的树每砍伐以后,经济林,种的经济林,每砍伐一棵树要给村上5块钱。当时合同上有一个要求的,那么村民就说好啊,你既然引进老板来种树,为我们提供经济效益,砍伐还给村上有利益,这个好事情。

  在土地承包合同签了一个月后,班志华和戴望相就雇人把挖掘机等大型机械拉上了山。他们先是装模作样地种了一部分树后,然后就准备开始采矿。

  戴望相  犯罪嫌疑人:签完合同,手续办不来,到元月13号去采矿。

  虽然班志华曾经对戴望相承诺过由他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因为国家在这方面的要求极其严格,他们根本没法办到。而此时戴望相因为包山、办手续等已经投入了不少钱,他觉得自己根本没法收手。

  戴望相  犯罪嫌疑人:钱亏了,那我们要想办法弄回来,但是在弄回来的过程当中,我是没有关系,因为班志华说有关系,我不管他,你班志华用什么样的方法,把这个矿,把钱还回来。

  班志华和戴望相商议后决定,一边继续办手续,一边先开始采矿。不过,在他们决定正式采矿的前几天,也就是2010年1月3日,班志华提出要和戴望相签个协议。

  安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他们签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第一条,种树过程当中,在地表之下发现的磷矿资源全权由戴望相负责处置。相应产生的政策、法律法规上的风险,也由戴望相负责承担。第二条,戴望相他获利以后,要尽快还清楚之前差班志华的欠款 。

  显然,在矿产行业干了10多年的班志华很清楚拿不到采矿证就去采矿,在法律上是有很大风险的,因此,他想和戴望相分清责任,通过这份协议书规避风险。

  安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他明知那个地方有矿,他让戴望相进来,通过协议书的形式他全身而退,把戴望相推到前台。给我们的感觉是什么呢?戴望相就像冲锋陷阵的一个人一样,他(班志华)是幕后最大的推手。

  和戴望相签了协议后,班志华并没有真正退出。作为非法采矿的总指挥,班志华除了提供一些资金支持,还负责协调一些关系等。而戴望相则具体负责采矿、运输及销售的各项事务。同时,张洪新、杨勇等人被找来做帮手,分头负责采矿、发货、看守工地等事务。

  杨勇  犯罪嫌疑人:总的来说,大家都是为了赚钱。

  那么,对于班志华视作“护身符”的这份协议,到底有没有什么作用呢?

  安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我们看来,首先这份协议书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他是完全无效的,他在没有取得这个采矿证,探矿证的前提下,任何公民他是没有(权力)处置本该属于国家的这份资源的。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地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严禁私挖滥采,但总有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因此,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这样的呼声是越来越强烈。班志华等人的这起非法采矿事件发生后,安宁市就采用了一种新的执法机制。由此,这起非法采矿行为引发了三起诉讼,6名被告都受到了远远超出他们想象的严厉制裁。那么,这起案件究竟是怎么处理的呢?

  经鉴定评估,班志华、戴望相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已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4万多元,林地损坏面积15.5亩。要恢复林地及植被,需补种苗木5000多株,造林及恢复林地作业费88185.5元。针对这起破坏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决定采用昆明市在环境保护执法领域实行的一种新机制。

  袁学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那么这个机制主要就是用司法和行政执法联动来共同保护环境这么一种新的一种机制。那么在这个机制当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2011年4月30日,安宁检察院以班志华、戴望相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向安宁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小箐口村作为受损集体生态林地的所有人,向安宁法院提起恢复生态环境原状的民事诉讼。紧接着,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代表国家向昆明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6位被告赔偿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害,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则支持了起诉。 

  袁学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就是他的这个非法采矿的行为,对矿产资源造成了破坏,那么矿产资源按照《宪法》的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所以他这种侵犯矿产资源的这种行为呢,实质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个利益在以往的实践当中,实际上是没有人来主张的,没有人来主张的。那么这一次我们受理的这个公益诉讼案件,那么就是由国土资源局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这六个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他们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就是公益诉讼。

  2011年7月27日,昆明中院,安宁法院分别对上述两起侵害环境权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成功进行了民事调解。

  袁学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我们审理,特别是在公益诉讼案件当中,就是调解这个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了是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当然调解除了坚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自愿原则之外,他还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不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这个原则,也就是说国土资源局,他不能说我减少赔偿数额,或者放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这是不行的。

  马芸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调解的过程当中,作为双方达成了协议,协议就是原告方,要求六被告人赔偿的是44万余元的有关损失,这部分损失是有司法鉴定结论,有证据确认的,而且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我们予以了认可,而且同意双方达成调解。

  除了自愿赔偿因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44万多元,班志华等6位被告还共同承担了4万多元的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在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情况又是怎样呢?

  魏如云  安宁市人民法院法官:那么被告班志华、戴望相等六被告与村民小组达成调解协议,愿意赔偿需要进行林地修复和植被恢复的费用共计88150元。

  在两起侵害环境的诉讼中,6位被告总共承担的赔偿款将近60万元。值得关注的是,被告赔偿的矿产资源损失费并没有付给原告国土资源局,而是进入了昆明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将会被用于环境保护。而小箐口村被破坏的山头,也很快由专业队伍用赔偿款进行了修复,并栽上了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优质苗木。然而,此案并没有完结。2011年12月9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对6位被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依法判决。

  魏如云  安宁市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我国《刑法》第343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鉴于6位被告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因此决定从轻处罚。

  魏如云  安宁市人民法院法官:所以对戴望相处以非法采矿罪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班志华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对于李绍奎、张洪新等其他4位从犯,法院也都依法进行了刑事判决。既被判刑,又被索赔,遭遇这样的沉重打击,班志华、戴望相等人对过去的非法采矿行为都后悔莫及。

  班志华  犯罪嫌疑人:在这里面首先我自己没有把关好自己,同时我也没有把关好我的朋友。如果我当时我们任何一个人清醒一点,尽管你投进去了你亏了,但是就是说毕竟是违法的事儿,你不能拿违法的这个事情来博回你的投资,这个肯定是行不通的。

  戴望相  犯罪嫌疑人:当时我就是不懂法律,如果懂得,现在通过在监狱里面,懂了法律,你班志华跟李绍奎怎么说我都不会做。

  在这起违法采矿案件中,主要的经济损失是由班志华和戴望相来承担的,两人都付出了近百万元,而因为入狱判刑等带来的其它损失则难以估算。此案审判后,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一些私挖滥采的现象在当地明显减少。

  袁学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我个人认为实质上最主要的还是一个利字,就是说这些人为什么要侵权,为什么要犯罪?根本的还是一个利字,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怎么样让他无利可图,让他血本无归,这才是根本的。那么构建公益诉讼机制,就能达到这个目的。所以我认为除了我们的行政手段,刑事手段之外,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就是一个公益诉讼 。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公益诉讼机制!由此,也再次警告那些为了牟取利益而不惜污染、破坏环境的人,赶紧悬崖勒马,否则,可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好,感谢收看本期的《经济与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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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更新时间:2012年10月19日 22:32

视频简介:本节目主要内容: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原本山青水秀、植被茂密。苍翠的青山被人为的破坏,一个个触目惊心的大坑出现在人们眼前。这到底是为什么呢?经过警方调查,发现班志华、戴望相等人非法开矿,破获植被,被处以3年以上、七年以上的刑罚及相应的罚款。 (经济与法 2012年 第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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