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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传真诈骗(20121116)

来源:央视网2012年11月16日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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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手里拿的是一份传真,说到这传真,它的用途大家都知道,无论是个人、公司还是政府机构,都常常用它来进行文书传递、信息交流,但最近,在网络上出现了一个“举报传真骗子”的帖吧,据贴吧里的人称,有人专门给陌生人发传真来骗钱,而收到传真的人,竟然还会乖乖地汇款给他,这,是真的吗?

      江苏徐州的这位李志刚先生称,自己正是传真诈骗的受害者。

      李志刚:就是我感觉这里面他设了一个圈套。

      什么样的圈套,能让人收到传真就乖乖地款汇给对方呢?这得从李志刚为公司购买设备说起。2011年8月,李志刚所在的徐州奥泰电子有限公司需要采购四台干燥机,他通过网上搜索,联系上了一位姓蔡的先生。

      李志刚:从屏幕下方蹦出来一个小方框,方框上头就是销售干燥机。

      从广告宣传上看,蔡先生是浙江慈溪的个体经销商,产品销售价格比同类明显偏低,李志刚决定就从他那里订货。很快,双方谈妥了价格,并约定,货到徐州之后,李志刚即向蔡先生账户汇入货款7600元。

      李志刚:9月3号的中午,货到了。

      验完货,下一步就该李志刚给对方付货款了,正好,在收到货物一小时以后,李志刚接到了一份对方发来的传真。

      李志刚:下午1点钟,我们收到了对方叫蔡先生发来的传真,上面(写着)农行还有储蓄银行(帐号)。

      于是,李志刚按照事先约定,将7600元货款打进了蔡先生的农行帐户。

      货收了,款也汇出去了,李志刚以为,这笔生意就算结束了。可事情没那么简单,就在李志刚给蔡先生汇款之后不到2个小时,他又收到了一份传真,还是催他付货款,对方还是蔡先生。是李志刚汇给蔡先生的钱还没有到账吗?不,后来的这位蔡先生说,他与前面那位蔡先生根本不是同一个人。怎么会这样?这两位蔡先生,到底谁是真正供货给李志刚的人,李志刚已经把货款打给了第一位蔡先生,跟第二位蔡先生又该如何交涉呢?

      面对眼前的问题,李志刚觉得,关键是要弄清楚这两位蔡先生究竟是不是同一个人。为此,李志刚必须仔细回忆两个人之间的全部交易经过。
(黑落黑起)

      李志刚回忆,收到第一个蔡先生的传真是在9月3号,也就是收到货物的同一天。这就是第一份传真,上面有两个信息,一是收款人姓名----蔡杰,二是两个银行帐号。收到货那天是周六,银行不办理对公业务。两天后,也就是9月5号,李志刚一上班就把款汇了出去。
 
      星期一早上,我们8:30,就按照他发来的传真,就把款子打到他的个人卡里面去了。

      李志刚在银行办理的,是即时到帐的汇款业务,办完他马上给蔡先生去电话,核实钱是否到帐。

      他说我没有收到,我说你再等一等,又过了半小时,对方来电话,还是没有收到了。

      是银行系统出了问题吗?李志刚赶紧打电话向银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银行系统一切正常。

      当时我感觉到要出现偏差了,要出问题。

      钱汇到哪儿去了呢?蔡先生那边提出,要当场发传真核对汇款信息,于是,9月5号,李志刚又收到了一份蔡先生发来的传真,这就是第二份传真,上面也是两个信息,收款人姓名----蔡永华和一个收款帐号。这份传真上的收款人姓名和银行帐号,显然都与第一份传真截然不同,李志刚觉得很奇怪,忙问蔡先生是怎么回事?

      他说我不叫蔡杰,我叫蔡永华。

      既然叫蔡永华,第一份传真上为什么写着蔡杰呢。没想到这时候蔡先生说,9月3号那天,他根本没有给李志刚发过传真。

      李志刚:2-7我说怎么可能!是你提供的传真!但对方说不认识这个人,他一口咬定不认识蔡杰。

      对方连9月3号那份传真都不承认,可在李志刚的记忆中,9月3号收到传真,9月4号那天,自己还就传真的内容与对方核对过。

      李志刚:2-7我记得,9月4号早上10点多钟,是他老婆打来的电话。她说货收到了吗?收到了。又说传真收到了吗?我说收到了,我说叫蔡杰,对。

      李志刚说,电话中他提到了蔡杰这个名字,当时对方并没说有什么不对。而在此之前,他与蔡先生之间,从来没有互通过姓名。

      李志刚:当时始终(称呼他)蔡老板,他喊我也是叫李老板。包括他老婆也是叫李老板。

      9月3号收到传真,看到写着蔡杰的名字,李志刚理所当然地认为他就是蔡先生。而9月4号那个电话,更让他确信了这一点。在李志刚看来,这个蔡杰就算不是发货给自己的那个蔡老板,也一定与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李志刚:3-2又姓蔡,他要是蒙的话,肯定是王、张,肯定是对不上。而且这个时间段卡得很紧。时间巧合在中午我们收到货,下午1点03我们就收到他的传真了,就是这个蔡杰对我们这种交易,他是很了解的,第三个人第四个人不可能知道。

      拿着9月3号和9月5号收到的两份传真,李志刚进行认真比对,试图从中找出某种关联,他发现,在两份传真上,都没有留下发出传真那一方的号码。

      回忆完全部交易过程,李志刚觉得,所谓两个不同的蔡先生,其实就是一个人,他是想用两份传真,来骗自己重复打款,李志刚想,幸好自己及时识破。事情进展到这儿,李志刚并没有损失,可他为什么说自己是传真诈骗案的受害者呢?原来,那个被李志刚当作骗子的蔡永华竟然反过来把他给告了。

      采访中记者根据李志刚提供的联系方式,打通了蔡永华的电话,试图当面与他沟通,但蔡永华说他正在生病住院,不方便接受采访。

      蔡永华:我要休息了,我现在病了在修养期间了,住院两个月。

      但提起李志刚那笔货款,电话里,蔡永华和妻子情绪都很激动。

      蔡永华妻子:那个李志刚在撒谎//他在胡说八道

      蔡永华:他说什么蔡杰的乱七八糟的随便起个名字,都不一样说的,跟那全部不符合的

      蔡永华夫妇说,他们根本不认识一个叫蔡杰的人,他们甚至还怀疑,蔡杰这个人,很可能是李志刚刻意安排的,李志刚把公司的货款打给这个人,然后与他合伙演了一场监守自盗的把戏。等蔡永华催款的时候,他就以钱已经打给了蔡杰来抵赖。

      蔡永华:很明显的这很简单的事情,他打给谁了,叫他把本人找出来就可以了。

      蔡永华夫妇说,他们之所以怀疑是李志刚自己做了手脚,是因为李志刚在一个关键问题上说了谎。

      老婆:当时那个李志刚买干燥机的时候,就是他打电话,就是先给打给我的,他就第一句他就说那蔡永华老板在不在。

      蔡永华妻子的意思是,李志刚早就知道蔡永华的名字,而且,在他们销售干燥机的网页上也清楚地写着联系人蔡永华及其联系方式。当记者就这个问题向李志刚求证时,李志刚是这样解释的。

      李志刚:(2011年)8月份他上面挂的确实是蔡先生,如果说当时他是蔡永华,这个信息我们会第一时间得到一个核实,因为我做了这么多年的采购,凭这一点经验,我不会说盲目地把款打给他。

      李志刚和蔡永华互相指责对方是骗子。蔡永华已经起诉,李志刚忙请来律师商量对策,律师建议,李志刚以受到传真诈骗为由报警,只有通过警方才能搞清楚,蔡杰和蔡永华究竟有没有关系。可是,警方立案也需要证据,两份传真上信息简单,只有蔡杰、蔡永华两个名字和几个银行帐号,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李志刚该如何证明自己的确受骗了呢?

      律师分析,首先那位蔡先生销售的干燥机,价格低得有些离谱。

      李志刚代理人:产品超乎正常的价格,或者是超乎正常人的接受能力,你可能才能往我这个里面走,这是第一步。

      而且在交易过程中,蔡先生还单方面变更了付款方式。开始双方约定的是货到之后,由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如果是那样,就不会出现后面的问题了。可当双方谈妥一切,只等发货的时候,蔡先生却突然提出,要改变付款方式。

      李志刚代理人:八月底的时候,蔡先生突然来了一个电话,要求改变这个付款方式,说货到(徐州物流)以后,你先把款打到我的卡上去,然后我再通知物流公司放货。

      李律师分析,变更付款方式这个行为,显然是别有用心的。

      代理人:6他想诈骗,我们把钱打过去了,打到蔡杰那儿,他不通知物流公司放货,那么货又退回去了。

      可9月3号那天,物流公司没有接到蔡先生通知,就把货直接送到了李志刚。

      李志刚:物流公司下午打电话来,他说我们操作失误,本来是见到对方通知再发给你货,我们把货发给你了。

      在李律师看来,如果不是物流公司失误,在没有得到通知的情况下把货发给了李志刚,李志刚很有可能会钱货两空。因为从两个人的交易过程律师发现,蔡先生其实一直都在刻意隐瞒着自己的真实姓名。

      代理人:就是发货单上没有发货人,如果有明确发货人的话,中午我们收到了这个发货单,下午一点多钟以蔡杰名义打过来的传真,我们是不会给他打款的,因为两个人不一样,到财务那儿,财务也不会同意的,所说我们认为他连发货人都不写,他典型就是故意的,就是叫你麻痹大意,趁你一时疏忽了诈骗成功了。

      蔡永华和李志刚究竟谁在说谎?有三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蔡永华那边出了问题,他利用蔡杰这个名字发传真,诱使李志刚重复打款。第二种可能是,李志刚这边出了问题,他伙同蔡杰演了一出监守自盗的把戏。还有第三种可能就是,李志刚和蔡永华都是受害者,蔡杰与他们都不相干。(停顿)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那就是蔡杰的真实身份是什么?接到李志刚报警之后,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大庙派出所的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

      民警:我们开始迅速在网上来查询这个蔡永华,还有这个蔡杰,他们之间到底是不是同一个人。

      根据蔡永华和蔡杰发给李志刚的银行账号,警方分别查到了两人的身份信息。

      我们通过身份证上的蔡杰和蔡永华一看不是同一个人。

      那么他们两人之间有没有可能存在连带关系呢?

      通过他们两个人的身份证比对,我们发现一个是上海人,一个是河南人,显然他们不是老乡。然后我们又进一步对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进行比较,发现了他们之间的亲属之间也没有什么关联性。

      警方通过身份信息对比并没有看出蔡杰和蔡永华二人之间有什么关联,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完全排除蔡永华和蔡杰相识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民警与蔡永华取得了联系,没想到,他还真来了。

      民警:一般的诈骗犯,他自己心里有鬼,他首先不敢出现,即使出现了,然后与我们交谈的过程当中,就会出现很多的漏洞,或者是我们在问他一些问题的时候,他就会故意去躲避,这个蔡永华表现不一样,他反应很真实。

      警方又对李志刚与蔡杰之间是否存在连带关系进行排查,也基本排除了他与蔡杰合伙诈骗对方的可能,那么,蔡杰究竟是谁?他又是如何获知李志刚的传真号码,以及李志刚与蔡永华之间何时发货、何时打款等等交易细节的呢?

      这种传真诈骗真的是很少见,也是我办案过程中第一次遇到,我们也在外围进行搜索,然后看看到底这种案件在我们全国发生的多不多,然后通过搜索我们也发现了,网上还真的有这么一个叫做蔡杰的传真诈骗的这么一个骗子,而且投诉他,包括举报他的这种帖子数量还不少。

      办案民警分析,这个蔡杰应该是一个专门从事传真诈骗的嫌疑人。传真往来与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等等通信方式相比,有一个很大的特点,那就是,只要发传真的一方刻意隐藏发出号码,就不会留下任何通讯痕迹。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这一个特点实施诈骗。那么蔡杰又是如何获知李志刚与蔡永华之间的交易信息的呢?从蔡杰行骗主要依赖网络和传真这个特点,警方分析,他很可能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在蔡永华留下的传真号码上做了手脚,通过在蔡永华的传真线路上植入病毒,而获取与之交易的买家信息。

      民警:这个蔡永华本身也在网页上也把他的传真号码留在了网页上面,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我们分析是一般这种传真诈骗的这些人,他会通过一些木马软件或者是其他手段,在互联网上挂到他(卖家)这个传真上面,一旦只要是这个传真向他出售的买家发布传真的时候,他的帐号和他的名字都会随之发出去。

      警方基本排除了李志刚和蔡永华诈骗的嫌疑,把调查重点锁定到了蔡杰身上,通过蔡杰的身份信息,警方找到了他在上海的家,但蔡杰家人说,他几年前就离开了家,现在谁也没有他的音讯。蔡杰的下落,警方还在进一步追查之中。(停顿)这蔡杰一时找不到,蔡永华起诉李志刚要那7600元货款的官司却没法停下来,那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法庭上,双方最大的争议还是在两份传真上。李志刚的代理律师认为,蔡永华说9月3号那份传真不是他发的,就意味着直到那一天,蔡永华还没有给李志刚发出过接收货款的银行信息,而9月3号李志刚都已经收到货了,难道蔡永华还不着急让他付货款吗?

      李志刚代理人:从正常的买卖双方的心理来讲,作为卖方来讲,要求我买方履行义务的时候,他最着急什么,你打款给我,对吧?那么要想买方及时打款给卖方,首先卖方要及时将自己的帐号,姓名全称什么什么的要告知买方。

      李律师的这个质疑,记者在对蔡永华电话采访时,也提出来过。

      记者:您是8月30号给他发的货,那么你为什么没有在8月30号或者9月1号或者更早的时间把你的那个名字还有号什么的?

      蔡永华:那帐号已经给他了,(8月)31号已经给过他一次了。

      记者:那是用什么形式给他的?

      蔡永华:那是传真。

      可对于蔡永华说8月31号还发过传真这件事,李志刚坚决否认。

      李志刚:3号(和3号前)我们没有接到任何的传真,只有蔡杰这个传真。

      李志刚和蔡永华之间究竟有过几份传真,我们已经不得而知,而蔡永华的代理人则认为,只要李志刚拿不出蔡永华行骗的确凿证据,这笔款他就该付。

      蔡代理人:你购买了蔡永华的货物,你为什么给蔡杰汇款?这个问题只有你自己知道,与蔡永华无关,蔡永华也不需要知道,你说他是合伙诈骗,这个疑罪从无,这个没有证据,没有结论的话,这个不能采信。

      然而,在李志刚一方看来,他们不是没有证据,而是蔡永华一方刻意隐瞒了那些证据。

      代理人:你发的这个传真没有显示号码,我说你给我提供你9月5号这个电话,你发传真那个电话的通信记录,如果我一旦查出来9月3号在你那个机子上,时间点,你给我发过传真,时间点正好又是蔡杰发的(同一时间),那么毫无疑问你就是和蔡杰是同伙的。他就得提供,(可是)因为咱们是民事诉讼,我主张我举证,我举不了证,我要求他举证,他又拒绝,当时法庭没有坚持。

      虽然无法证明蔡永华与蔡杰合伙诈骗,但李志刚认为,自己有证据证明收到过蔡杰的传真,并且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了他,因此,没有理由再给蔡永华付一次货款。对此,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蔡永华向李志刚讨要货款一案,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来说,虽然是一个小的民事纠纷,但因为涉及刑事诈骗,为慎重起见,法官也进行了多次庭审调查。

      法官:当时通过审理的过程中就考虑到是不是原告和蔡杰之间,是不是有串通来侵害被告利益的情况?但是通过和公安机关交流沟通,再通过从网上查询一些情况呢,后来我们又发现了蔡杰,在网上用同样的手段和其他的人也发传真。我们又分析了认为,这个原告没有和蔡杰之间串通,被告讲的也是事实。

      法官说,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根据双方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货款是否支付,被告认为他付货款了,他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举证了是付给了蔡杰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原告委托,或者是原告的指派,蔡杰来收这个货款,因此--56从本案证据来讲,他是处于劣势的。作为这种案件,当原被告证据都穷尽的时候,法院断案是依据法律事实,谁举的证据占优势,谁就取得胜诉权。4所以这个案子应该是判决被告付全款的。

      但是,考虑到李志刚已经支付过一次货款,法官尽力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志刚所在的公司支付给蔡永华5000元货款。虽然接受了调解,但原本7600元的货款只能拿回5千,蔡永华还是感到很委屈。

      蔡永华:我本身亏了很多,跟我老婆天天吵架,我又不偷,也不抢,我自己贷款投资的做生意,也刚做没多长时间。

      而李志刚说,公司已经支付过7600元货款给蔡杰,这一次要再付5000元给蔡永华,就得他自己掏腰包,因此他同样也感到十分委屈。法官提示,如果通过公安机关证实蔡永华与蔡杰是合伙诈骗,李志刚仍有向他们追偿损失的权利。

      法官:就是本案被告认为确实付了货款了,而且他认为是付给原告了,又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他可以采取其他的途径来救济,认为蔡杰是一种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侦查,然后最后确定到底是蔡杰和蔡永华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同样地,法官还说,如果案件侦破后,结果是李志刚参与了诈骗,蔡永华也有权利向他和蔡杰追讨自己的损失。

      案件以李志刚向蔡永华支付5000元货款而告终,这个结果,双方都很不乐意接受,李志刚说,自己教训深刻,最大的教训就在于,在交易过程中,他连对方姓名这样重要的信息都没有核实过,那么,在这种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的交易活动中,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呢?采访结束时,本案的主审法官作出了这样的提示。

      法官:通过这个案件审理,我们提醒公民在通过网络购物的过程当中,先通过网络交流以后,就尽可能的签订书面的合同,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的,尽可能地让对方提供身份信息,比如通过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让对方提供身份证、公司代码等信息,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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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16日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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