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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特殊的遗产(20130114)

来源:央视网2013年01月14日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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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座依山而建,掩映在绿树丛中的古刹名叫灵照寺,坐落在距离云南省玉溪市10公里远的灵照山上,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而这个位于玉溪市市区,被高层建筑环绕的小寺庙叫大悲普度寺,它又被灵照寺的僧人们称作歇脚寺,也就是僧人们往来于市区与十公里外的灵照寺临时休息的寺庙。2010年1月26号上午,小巷里的商贩们一如既往地开张做生意,而这个小小的寺庙中,一起邪恶的谋杀刚刚落幕。前一晚在此歇脚的灵照寺住持释永修也没想到,这竟是他在尘世间度过的最后一晚。

  佛门本是清修之地,寺庙中清修的僧人也都四大皆空,与世无争。然而灵照寺主持释永修被谋杀,却将这清净的佛门染上了一层阴霾。究竟是什么人,又是因为什么原因,制造了这起恶性事件呢?

  2010年1月26日上午10点多,大悲普度寺的居士敲门叫在此留宿的灵照寺住持释永修吃早餐,但里面一直没有响应。多次敲门却丝毫没有动静的他感到事情不对,便报了案。

  从开始勘察的时候就发现里边的灯是亮着的,门是反琐的,这些情况是很异常。

  然而,就在民警小心地将门打开之后,屋内的景象更是让民警大吃一惊。

  想办法把门弄开以后,一看傻眼了,里边确实是躺椅上躺了一个人。椅子上的这个人呢,一看是死亡了。

  命案发生在寺庙里,经过现场辨认,死者竟然还是灵照寺的住持释永修,这起死亡案件确实透着一股诡异。但是民警们无暇震惊,一番现场勘查之后,立刻展开了行动,追捕犯罪嫌疑人。

  民警们调出寺院附近的监控录像,仔细查看,很快便注意到了出入大悲普度寺多次的两个年轻人。

  大概9:30的时候,他们还返回到那个地方,案发现场,他们去观察有没有人发现这个事情,但是他们去的时候还没有发现。但是我们通过视频调查,这一些可疑的情况已经在我们掌握当中了。所以他们的疑点比较大。

  后面我们就追着这个视频走,到了案发时间差不多的时候,也有他们的身影出现过,在案发现场附近,就是经过那一条路嘛,它是一个巷道,巷道口有一个监控,他是必须要经过那个地方的,所以说是通过这一点来确定嫌疑人。

  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之后,民警们调来了更大区域范围的监控摄像,仅仅用了几个小时的时间,便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最终在一个网吧将二人抓获。

  案子做了以后,他们还停留在我们本地,然后就是该干什么干什么,后面我们抓获他们就是在上网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交代了犯罪事实。二人均为灵照寺住持释永修的俗家弟子,因为经济拮据而起了贪念,趁释永修熟睡时残忍地将其杀害并抢夺了他的财物。这起谋杀案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吴某死刑;瞿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到了这儿,案子算是有了个了结,罪犯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寺院本该恢复原有的平静,可令人想不到的是,凶手的正法不是结束,而是另一场风波的开始。这位女士名叫张译云,2010年年初,表妹的一通电话让她彻底卷入了这场风波。

  她说:“姐,你在哪里?”我说我在外面啊,我在外面带孩子玩。她说你过来一下。她叫我父亲是叫三伯父,我们这儿叫三大爹,她说三大爹在医院,我听那个口气挺不对的。我说在医院,她说不用了,我们已经赶到小庙这里了,他没在,你直接,你到医院,我们在后面那个太平间那里等你。

  父亲?小庙?莫非刚刚被歹人所害的释永修是张译云的父亲?在张译云的住处,她给我们展示了她的独生子女证。

  这个是我母亲保管的,当时办的有点早,小时候办的。那时候他没在家了,我父亲没在家,然后办了,就一直都帮我保管着。

  独生子女证上明明白白地写着,父亲辛应恒,女儿张燕云。辛应恒是释永修的俗家名,而张燕云是张译云幼年时用的名字。

  那我父亲我两岁的时候,他就基本没怎么在家,就跟那些他学佛的那些师傅一起住在寺院里面。真正地离了婚以后,他才真正出家。

  原来,释永修是结了婚以后才出的家,出家时女儿张译云只有两岁。僧人有子女,确实少见。但即便如此,张译云的出现又如何能引起之后的风波?这都要从清算释永修的遗产说起。对于出家人来说,钱乃身外之物。按理说出家人日常花销少,收入相应也少。释永修到底留下了什么样的遗产,竟搅得空门与凡尘在接下来的两年里都不得安宁?

  释永修遇害后,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调整了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结构,并组织了对释永修财产的清理工作。

  当时我们通过清产核资,是会计师事务所,清理以后的永修的存款是有320多万。

  320多万元?这可不是个小数目,为什么一个出家几十年的僧人能存有这么多钱?我们稍后再讨论。单就这笔钱的归属,就足以成为争论的焦点,甚至引来了一场官司。一般来说,僧人一旦出家,便无牵无挂,身后财产理应归寺庙所有。但释永修的情况实在特殊,张译云的存在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张译云认为,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女儿,血缘关系无法改变,所以她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我父亲他虽然说是僧人,或者是其他什么有其它信仰的人,他都是我父亲,我们之间这个血缘关系是断不了的。那他现在离世了,我作为他的女儿,我就应该享有他的遗物的这种拥有权。

  虽然早在张译云四岁时,释永修就已经离婚出家,但在张译云认为,父亲这个角色从未离开过。在释永修出家的这些年里,二人一直还都保持着联络。

  反正每年的话,他都会回去几次,带点那些新鲜水果啊,带什么去回家去看我。

  张译云认为,尽管父亲出家为僧,但父女的感情无法彻底割舍,释永修心里也很挂念着自己。甚至原本在昆明出家的释永修,为了能离女儿近一些,在张译云上初中时,回到了玉溪,进入了灵照寺。

  到了他回了玉溪以后,我们见面的次数就更频繁了,我上学基本星期六、星期天只要没事。我那时候没有电话。就他让我写信什么的,就让人托人带信给我,就是带口讯,说他在哪里哪里,让我去见他。

  张译云还告诉记者,在进入灵照寺之后,父女间的联系就更加密切了,并且时常在自己经济困难时给予帮助。

  因为我毕业了以后,他还是觉得他也有责任,我没考上大学,然后也没有正式工作,就自己就做一点小生意,在我母亲和我继父家这边帮助下,我们也算是自食其力,然后他也在帮助我。

  张译云甚至还一直保存着父亲留给孙子出生时的礼物。

  我生孩子的时候,他也是很高兴的。他就觉得因为我是他这个世界上唯一的血缘他也比较喜欢男孩子,然后到我生完孩子第二天,他就带了一件那种小衣服,那种招财童子穿的那种小红衣服。拿来给我儿子穿,他就觉得他很高兴。

  作为遗产继承,如果这样的状况发生在普通家庭,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死者亲属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死者遗产。但是,由于释永修是出家人,从法律上来讲,他的财产是不是还应由子女继承呢?

  就说我们国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它规定宗教信仰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这种血缘关系,以及他的其他一些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说信不信仰宗教是你的自由,信不信仰宗教与你的其它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都没有区别。

  张译云的代理律师罗俊认为,出家人也是普通人,适用于大众的法律也应该适用于出家人。

  我们国家它有两种继承,一个是遗嘱继承,一个是法定继承。只要他们有这种血缘关系,有这种身份关系,那么他就可以得到相应的继承权。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公安局把死者释永修的遗物交还亲属身份的张译云,也让她觉得自己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他让我签了一个单子,他说这些就是从抢劫犯手里追回来的赃物,我父亲身上抢走的,是属于他自己个人的东西,他就把那些还给我。

  张译云与释永修的父女关系是毋庸置疑的,在料理完后事后,张译云向红塔区民宗局提出请求,自己理应继承释永修留下的、个人名义的存款320多万元。张译云的这个请求立刻引来了灵照寺的强烈反对。

  释延流是灵照寺住持释永修的大弟子。在他看来,尽管张译云是师傅的女儿,但和师傅留下的存款丝毫没有关系。

  因为这是功德钱,又不是我师傅办公司留下来的财产,这个是功德款。出家人一切衣钵都是归寺院场所所有的。跟世俗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在灵照寺一方看来,住持释永修留下的财产和张译云没有任何关系。灵照寺一方的代理律师强调,释永修首先是一个出家人,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也要遵守佛家千百年流传下来的丛林规制。那么什么是丛林规制呢?

  佛教来讲,就说一切亡比丘物,皆属四方僧,这个是佛教方面的这个(规定),就是说从东汉时期来的我国的佛教方面的规定,它也就是一个习惯,就是丛林规制。就是说这个应该属于,就在他圆寂以后,所有的这些财产都应该归寺庙里面,这个是丛林规制。

  也就是说,僧人一旦出了家,就不再拥有私人财产,这就是丛林规制对僧人财产的约束。除此之外,对于出家人与寺庙的关系,李律师也有自己的看法。

  还有一个就是说作为出家的这个僧人,就是说他出家以后,他是生在寺院,死入塔院。也就是生存的时候,就是说这一个他在寺院里面,就是生、养、死、葬,都是由寺庙来对他供给的。比如说他生病的时候,或者是圆寂的时候那么也是由寺庙来出相应的钱物,或者是对他的生病期间,或者是到他老的时候抚养,也是一个抚养关系,就是说也是寺院对他进行的。就跟他的那个俗家的这个亲属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张译云多次来到民宗局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民宗局的多次调解,张译云都没有接受。2012年1月6日,张译云一纸诉状将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接受审理此案后,对释永修的财产进行了再次审计,结果却令人出乎意料。

  法院对释永修的财产再次清算之后,发现释永修个人名下存款竟高达474万余元,比之前的数目多出了一百多万元。同时,法院在清理遗物时还发现,释永修生前还拥有债权20余万元。一个寺庙的住持有如此巨款,它究竟是从何而来呢? 

  也没有什么吃惊的,这些钱都是那些老板,还有那些信众一分一厘地积攒起来。因为出家人也是没有什么经济来源,都是靠进款。大概收入,就是功德箱,还有进功德款,那些,还有小卖部,还有食堂。

  寺庙的所有存款都以释永修的个人名义分散存在各个银行,为什么没有存在寺庙的公共账户上?这个疑惑在释延流看来,对于师傅将善款存入个人账户这件事已经习惯了,经常来帮忙打理财务的居士张和云也不认为释永修这属于公款私存。

  比如说这个功德箱的,有一部分有收据,后来就没开收据了,这个就是我们知道,因为我给他点钱我知道,交给他多少,交交以后都没开单,他自己拿去存了。

  寺院虽然不是盈利场所,但平时的功德款和来自社会的捐赠不少,所以释永修这400多万的存款也不足为怪。释延流表示,师傅生前生活节俭,甚至还有点抠门。虽然他把善款存入了个人账户,但释延流从未对师傅的品格产生过怀疑。

  我觉得他自己存也是他自己为寺院保管,他也不会自己用在什么地方。这是功德钱,他也不会乱用的,他是为了寺院保管一下而已。

  按照寺院的说法,释永修账户里的钱大多是信众的捐赠和小卖部的盈利,并不是释永修的个人收入,只不过是存在了释永修的个人账户而已。可对于这一说法,张译云却不认同。谈话中,她提到了灵照寺的另一个账户,这是什么账户?存的又是什么钱呢?

  因为我父亲他在去世前一个月,他还在用他们的公家账户在支付那个什么大宗款,那就说明其实他们这个款项,他还是分得很清楚的,他有一个对公账户,是用于灵照寺里边日常的这种公共设施,或者是公款来往的。

  张译云始终认为,寺庙收到的善款就应该存到那个对公账户中。而释永修个人账户中的钱,就应该属于释永修个人。因此,所谓的公款私存,灵照寺方面并没有充分的证据。相反,对公账户的使用情况,也都有凭据来佐证。

  (个人账户)写了他的名字,他个人名字,那时候还清理出他们对公账户,而且他那个是清理出来的单子也有账本,也有那些东西。我就觉得他还是会把自己的存款应该是存到他自己名下的,还是属于他自己的。

  张译云提到的对公账户真的存在吗?如果灵照寺真的设立过这样一个账户,那么释永修为什么没有把善款存在这个账户中呢?

  现任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和云也曾经对这个问题产生过疑问。

  我说为什么不存在公户上,他就告诉我,他说因为他不识字,银行的一套存钱的时候,因为要填写进账单,进账单就是每一个币种,有多少张,金额有多少必须填上去。还有就是公户上取钱就必须要用支票。才能取出来,支票他就做不了,他填不了。他说用这个,用他自己的名字存,他就方便一点。

  虽然张和云有时会来灵照寺帮忙打理日常事务,但灵照寺的财务管理在住持释永修去世前,还是掌握在释永修自己手中。

  后边他出了事,才我们临时成立了管委会,就是管经济这些,现在是有。到现在还没有取消管委会,还存在,他出事以后才成立的。

  不仅仅是操作简便的缘故,释永修将灵照寺的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在红塔区民宗局负责人看来,也存在着历史原因。

  1996年前,由于一些体制机制的问题,我们这些宗教活动场所,要到银行开设这个集体账户,是开不了的。所以1996年前,我们的基本上都是以谁是管委会主任,谁是住持,就是以他个人的名义,把功德款等等一些存到银行去,因为他是法人,也就代表了这些资产是属于管委会的,属于广大信教群众的。

  如此看来,释永修个人账户里之所以存有400多万元,开始是因为寺庙无法在银行开设集体账户,后来是因为个人账户使用较为简便。可即便灵照寺提供了大量银行入账单,这些单据也不能充分有力地证明账户里的钱就是公款。那么这些钱究竟是不是属于灵照寺呢?这时,现任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和云拿出了一份释永修生前签订的合同和图纸,这份合同和几张图纸又跟这400多万的存款归属有什么关系?

  这是一份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灵照寺大雄宝殿的建筑施工合同,在这份合同上明确显示的订立时间是在释永修去世前不久。合同上确实有释永修的签名,施工方案也都写得很明确。张和云告诉记者:释永修生前就已经有修建新大雄宝殿的打算,而这钱,就打算从这400多万存款里出。

  他还告诉我,他说你放心,他说老居士,反正我们这个钱,他说师傅是要用来建大殿的,要建大雄宝殿的。我说够不够了?他说还差一点。他当时告诉我,他说还差一点。后来我们又跟他说了几个,跟他在一起的时候,我们跟他说,你快动手吧,因为寺院里边不要把钱攒够了以后再来做。只要动工的时候有钱,给人家打预付款就行了,他一边做,一边要回来些钱。他才说,他说行,做了,后来他就开始准备图纸了,还有跟人家施工队就开始在交谈了,就开始动(工)了。

  大雄宝殿还没动工,释永修就遇害了。整个寺院除了释永修的存款,似乎也没有别的经济来源可以用作修建大雄宝殿的款项。一边是伤心欲绝的女儿,一边是等待修缮的寺庙,法律又该如何判决呢?2012年9月20日,持续了近一年的案件,终于有了最终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张译云的诉讼请求。对于案子存在的两个争议焦点,主审法官也给出了判决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张译云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是释永修名下的存款及债权的归属如何来认定。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认为,在前面一个刑事案件当中,已经经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生效判决,确认了张译云是释永修的女儿。所以被告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是不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我们还是认定,张译云是释永修的女儿,她作为原告来起诉主体是适合的。

  尽管张译云与释永修的父女关系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但释永修名下的财产却不归张译云所有。

  根据物权法还有民法通则的规定及相关的精神,在对于财产所有权的认定要考虑它的来源。释永修从1988年起就开始在灵照寺生活,现在原告方不能够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他名下的这些存款的来源。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综合地证实这些款项是来源于信徒的布施、社会力量的捐赠,还有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所以,我们认为僧人在出家以后,就是在寺院生活期间,他或者是寺院接受的捐赠、布施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收入都应该认定是属寺院所有,而不应该认定属僧人个人所有。

  2012年初,针对宗教场所财务管理问题,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台了专门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它这个主要的内容首先是就是说推动这个宗教场所建立这种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管理组织呢,比如说我们要求场所要有民主管理组织,你比如说它的主要的负责人,吸收信徒和社会上的相关人士,组成组织,同时我们要求它要成立这种财务管理小组,而且要求这个财务管理小组的负责人和这个会计出纳这三个人之间,不能互相兼任,那么要尤其是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的,这个三代以内的这种亲属关系的都要回避,这个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那么第二个是要求这个建立这种财务管理制度要上墙,这个制度公布指定好了以后,要把它张贴在场所的公开的这个场所。就是说大家都知道这个制度是什么。那么再第三一个呢,就是说要有这个要求这个有合格的财会人员。

  灵照寺主持释永修的被害是个意外,但由此引发的僧人财产归属问题也的确不容忽视。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局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也让寺庙的管理有了规范发展的依据,更能让清净的佛门能够真正地成为清修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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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更新时间:2013年01月14日 22:34

视频简介:本节目主要内容:在玉溪市区被高层建筑环绕的小寺庙名叫灵照寺,是出门行走的僧人歇脚的地方。但是,本是清修的地方却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当凶杀案了结的时候,主持的遗产问题却又引起了另外一场风波。